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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我们的法官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让每一个案件做到法、情、理的相融合,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相统一。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公信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才会更有信心。“我们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实在是万般无奈,才向您反映这起二审审查案件的具体事宜。案件是上诉人京城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泰格)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破申1号之二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审查的情况。”位于山东济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民营企业——山东泰格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日前致函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说。
然而,在2019年6月25日,京城泰格通知我公司法人到北京重工公司参加股东会,通知的事项内容中未有任何破产事宜。会议中,京城泰格法人(系北京重工公司高管人员)突然提出破产事宜,遭到我公司代表强烈反对,并拒绝了签字。但是,京城泰格有预谋地骗取到我公司法人的到会签字,并以此冒充召开关于破产股东会决议的证据。申请破产人对外无债务,该公司也非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和某些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所进行的虚假破产。当时申请人也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和法院要求的申请破产时应提交的有效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尤其有一份超时效的评估报告,并且是单一的财产及其设备的报告,提供给任城法院,被任城法院视为无效证据,不符合破产法规定,不能作为破产材料申报,被任城法院依法驳回破产申请。
二审法院裁定中,把子虚乌有的2018年1月—10月17日虚假审计报告(所谓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实压根不存在)作为依据,这一证据听证时也未有出示。然而,二审法院却据此作出裁定,支持了上诉申请人的请求,作出了撤销任城法院(2019)鲁0811破申1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
民营企业作为重要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反复强调,发展民营经济,必须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最有效率的抓手,努力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可是,我们未来的发展道路到底会在何处?万般无奈之下,请求公众给予我们力量,帮助评判。恳请有关领导及时给予妥善处理,避免不良后果的继续发生,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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