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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规为何迟迟不能修编?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任逍遥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为期10年的总体规划,于2017年到期。为更好地指导森林公园未来的建设和发展,适应生态旅游、生态康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的新期待,公园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然而,从2017年至今,3年过去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修编依然没有一丝一毫进展。公园董事长黄淦波非常着急,“按照规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称号将面临被取消”。

可是,公园方着急并没有用。2017年7月17日,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之后,公园方就多次联系省林业局和东莞市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希望得到支持。广东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还专门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希望东莞市林业局发挥林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督导、协调和指导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时,应广东省林业局邀请,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两次赴东莞,试图协助公园完成规划修编,但最终因东莞市林业局种种“原因”,规划修编工作无法进行。

东莞市林业局为何不愿意配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完成规划修编呢?黄淦波说出了其中的隐秘。

公园与当地社区纠纷严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

1999年11月30日,石新居委会(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所在地)与黄淦波签订《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简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

2001年9月3日,石新居委会(甲方)与黄淦波(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给乙方经营。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

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石新社区有关负责人表示,1999年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并未通过村民会议以及2/3以上的人员同意,违反了土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无效合同。

收到法院传票后,黄淦波、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2年底,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驳回了黄淦波其他反讼请求,他要求的经济赔偿未获支持。

石新社区与黄淦波都不满意这一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新社区上诉内容仍是认为合同无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重新审理鉴定。黄淦波上诉的主张依然是希望获赔,并制止“权贵”破坏观音山的行为,如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别墅。

201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虽然黄淦波赢得了法律判决,但石新社区依然坚持自己的判断,经常以各种理由阻碍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发展,双方矛盾却与日俱增。

东莞林业局出面,希望观音山公园“服从”社区,遭到拒绝

因为规划修编需要东莞市林业局的配合,于是,2018年9月14日,东莞市林业局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提出了具体要求,并附上了周边社区的条件。

石新社区要求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合同期不超过20年,并将承包租用社区林地改为每年每亩3000元,承包租用景点设施每月50万元。官仓、金河和樟洋等3个社区也提出相应的要求。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8年9月26日下午,东莞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主任叶永昌,就公园总规修编和4个社区提出的“合作模式和价格问题”提出3个条件:

一是必须同意高压线开工;

二是必须同意接受4个社区开出的合作及赔偿条件并签订协议;

三是如果公园方不接受他们提出的条件,将不支持配合观音山公园总规修编。

东莞市林业局竟然要求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修高架线?黄淦波作了进一步解释。

自2002年开始,广东电网公司在未经公园同意,在审批手续的不齐全的情况下,先后将多组高压线塔强行架设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在未经公园同意,也未向公园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关于同意在公园内架设高压线塔的批复文件,就擅自违法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毁林施工,架设高压线塔。

目前,有7组高压线路,10余座高压线塔穿行架设在观音山景区内,分别是:2002年开工的220千伏东莆甲乙线、2004年开工的110千伏古塘线、2005年开工的110千伏古清线、2006年开工的110千伏古裕线、2007年开工的110千伏古樟乙线、2012年开工的110千伏鹿窝输变电配套线路、2012年开工的220千伏东莞—角布双回送电线路工程。

根据原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凡征占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林地,须先征得经营管理方的意见后,再逐级上报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同意,最终报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在这7组高压线中,除一组是在公园建园之前就存在的,另一组为观音山公园同意架设的外,其余的5组既没有经过公园、省林业局、原国家林业局同意,也未提供相关合法手续的状态下便强行施工。这些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设。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

黄淦波表示,由于公园内众多高压线网及电力设施的存在,不仅使具有“百粤秘境,南天圣地”之称的观音山景区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遭受了空前的破坏,而且直接导致景区的美誉度和安全系数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因为高压线网横穿整个景区,致使观音山景区总体规划无法全面实施,从而造成了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招商引资能力急剧降低,品牌形象遭受重创,景观资源品质下滑,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大打折扣。

那么,4个社区提出的条件又是什么呢?黄淦波说,事关林权证。

按照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签订的协议,石新社区居委会应将公园的《林权证》变更至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方名下。

多年来,公园多次向石新社区居委会和东莞市林业局请求对《林权证》的使用权人进行变更,但迟迟没有解决。黄淦波称,“不仅得不到解决,相反,东莞市林业局在2005年3月29日以换证为名,将涵盖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的6484.5亩的林权分成9个《林权证》,核发给石新社区居委会”。

东莞市林业局在给观音山公园的一份复函中称:“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如果观音山林权发生变更的,应该由石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发证。”

2017年初,东莞市政府的一份《调查报告》对此予以回应:“东莞市林业局以‘观音山森林公园林权涉及多个村,而黄淦波仅拥有石新村的林地使用权’为由,不同意黄淦波的申请。”并称,将采取措施“依法依规明晰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界线、管理权属以及相关权责等问题。”

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依据。未持有林权证的,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法院对同一争议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等材料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

显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处理争议的证据。但是,东莞市林业局至今仍以观音山公园未获得林权证为由不给予相应的行政许可。

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修编何时能开展?公园方希望不再受到非法阻扰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东莞市首家国家级森林公园,也是我国首家由民营企业营运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自2005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以来,基础设施建设逐年改善,森林旅游蓬勃发展,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高。如今,经过21年探索与实践,为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进入国家森林公园保护与开发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样本”。

黄淦波介绍,公园森林覆盖率超过90%,是集生态观光、娱乐健身和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综合景区,被誉为"南天圣地、百粤秘境"。公园一年四季空气清新,鸟语花香,景点林立,负离子含量高,珍禽异兽时有出没,奇花异草漫山遍野。其中,落差380米的仙泉瀑布飞珠溅玉,蔚为壮观。

然而,就这样一处生态“圣地”,却遭遇到总体规划无法修编的困扰。

黄淦波希望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发展,他希望森林公园的发展不再受到人为的、非法的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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