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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原件比对的影印件被作为事实依据引争议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因不服衡水市桃城区法院(2020)冀11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诉求:依法撤销上述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10月28日,河北省衡水顺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义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诉求人张某义认为,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理由如下:
    其一,一审判决仅仅依据没有原件比对且不知道出处的影印件。该影印件并非张某义的妻子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对账单,况且该影印件没有出具的时间等事项,故该影印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
    其二,被诉求人一审提交的影印件仅仅作为参考,但是一审判决却仅仅依据其不知道是谁书写的、不知道书写时间、不知道是否支付、更不知道是否经过改的一个影印件作为判决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三,诉求事实。被诉求人李某山(原审被告,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只是我方劳务人员,负责联系购买轮胎,但是我方在按照李某山提供账户打款后,在未经我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解除与被诉求人北京中化粤港轮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丰台)的合同,擅自解除买卖关系,擅自要求退还轮胎款、擅自处置轮胎同时,被告北京中化粤港轮胎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我方出售并送货了轮胎——我方现在货款、货物都没有见到,故我方完全有理由怀疑二被告北京中化粤港轮胎有限公司合谋损害我方利益。我方没有账本,且账本内容与本案无关。依法要求被诉求人李某山和北京中化粤港轮胎有限公司返还轮胎款90410元。
    其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判决依据的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最高法关于时间效力规定的是如何运用法律,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的是证据分配原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据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不知道是谁书写的、不知道书写时间、不知道是否支付、更不知道是否经过改的一个影印件作为判决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依法撤销桃城区法院(2020)冀11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综上所述,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说理部分前后矛盾,恳请上级领导抽丝剥茧,秉公明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诉求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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