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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法院被指滥作为人为造成了王玉荣案的“执行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李自强

“执行难”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当事人打赢官司只能拿着一张“法律白条”却拿不到钱,不仅折射着司法的尴尬和当事者的辛酸,也困扰着社会发展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负有执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破解“执行难”中率先垂范。然而,也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倒行逆施”,成为破解“执行难”的阻力。近日,记者就接到山东省寿光市王玉荣读者一封“不和谐”的来信,反映其本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寿光法院执行,因法院执行人员的滥作为、不作为、违规终本,从而导致判决债权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债权人权利被确认

来信反映,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6日、2013年2月28日,借款人梁超经梁开磊、王晓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三次向王玉荣借款共计1636000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非但拒绝偿还债务,反而非法转移财产。无奈,王玉荣将以上述三人列为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4年3月11日,寿光市法院就王玉荣与上述三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该法院(2013)寿民初字第49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梁超返还王玉荣借款1636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判令被告梁开磊、王晓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524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王玉荣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求佛伸冤撞鬼门

王玉荣与梁超等被执行人的执行案号为寿光市法院(2014)寿执字第2882号,执行法官为李汉涛。由于三被告转移财产后处于失联状态,王玉荣不惜耗费财力、物力、人力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2015年1月4日下午,王玉荣终于在梁超豪车时常出入的高级会所锁定了梁超,并了解到梁超银行账号有多笔资金交易。随即,法院根据王玉荣的线索,拘传了梁超。在为梁超做笔录时,梁超虽然根据李汉涛的要求,当面出示了随身现金2000元、银行卡20余张和车辆钥匙。然而,李汉涛却不顾王玉荣的强烈反对,执意让梁超本人登记银行卡信息及账户余额。梁超自己胡乱登记了其中的8张银行卡,并在李汉涛反对核实的情况下匆忙归卷。更过分的是,李汉涛非但不对上述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反而无视王玉荣的存在和反对,将上述物品(除2000元现金外)径行退给了梁超;并拒绝了王玉荣让梁超提供其他被执行人信息的要求。经事后了解,李汉涛的行为,直接导致梁超上述银行卡内资金当晚被转移60多万,车辆则于次日被办理了过户手续。

拘传梁超当日,王玉荣向李汉涛口头申请拘留梁超,李汉涛为了梁超不被拘留,在送梁超去看守所的路上三次停车要求不拘留梁超。因王玉荣不同意,李汉涛便指导梁超女友于爽爽和其朋友王彦丰填写了一份执行担保书,只告诉王玉荣他们担保梁超每月至少还款一万元,如果梁超违约,由他们承担保证责任。接着,梁超被释放。一年多后,王玉荣看到担保书上写的却是每年还款1万元。即便是每年偿还1万元,梁超等人也拒绝履行。李汉涛更是发出了“执行担保无用”的惊人之语,并拒绝追究相关人员的执行担保责任。

违规终本,法院被指滥作为

按照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案涉债权共有3名被执行人,2名执行担保人,寿光法院除根据王玉荣的线索绝无仅有的对梁超采取过上述措施,并扣押了梁超的别克车,且至今未变现外,李汉涛很快就利用职权强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且未给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本裁定书。

在执行寿光法院(2015)寿执字第 2939号案件时,梁超拘役期满后,李汉涛曾对梁超实行过连续拘留措施。王玉荣要求针对(2014)寿执字第2882号执行案续拘梁超,李汉涛则多次对王玉荣威逼利诱,承诺让梁超先交部分款,以后则按原先的约定每月交款1万元,并承诺案子一定办好。无奈,王玉荣从要求梁超先交 50万,就同意释放梁超,最终到梁超仅交了3万元就被释放。

执行期间(自2014年至2017年),李汉涛实际为王玉荣执行到手的款项仅389838元(其中主要款项来源于扣划的被执行人的工资),而多次以各种名义索要王玉荣财、物则达数万元。其中包括要求王玉荣为其吃喝买单,也多次“借用”王玉荣私家车,还多次要求王玉荣为其购买礼品,直至索要现金。几年来,王玉荣为其购买了钓鱼工具等礼品;每逢中秋、春节索要的礼品,每“借用”私家车让必会让王玉荣当司机,并随时“提醒”给他李汉涛本人和随行人员购买礼品;为其他的办案人员索要钱款,包括在王玉荣请吃时为李燕翔法官索要现金 3000 元;借其家人名义索要财物,其父亲住院时索要近干元礼品和500元现金,在其父亲病故后又索要现金 3000 元。

上访维权,葫芦僧错判葫芦案

从2017年开始,就执行法官李汉涛滥作为、违规终本、索要财、物等问题,王玉荣向山东省人大、高院、潍坊市检察院、中院、寿光市纪委(监委)、寿光市主要领导、寿光市法院多次递交过上访、信访、实名举报材料;也数次向法院领导口头反映。其间,李汉涛诱骗王玉荣签署了终本裁定书的询问笔录和送达回证;寿光法院也以该院(2017)鲁0783执恢4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了案件的执行。然而,李汉涛却扣押执行卷宗拒不移交,而且在新承办人要求查看执行担保时,李汉涛交阅的执行卷宗中居然找不到于爽爽、王彦丰的执行担保材料(有新执行法官电话录音为证)。直到王玉荣提供担保书复印件并多次追问,李汉涛才将其擅自更改的执行担保书提供给新承办人看了一下,又私自将执行卷宗扣押至今(法院档案室没有存档,李汉涛的妻子为寿光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并且,在新承办人要求查看卷宗时,李汉涛公然威胁新承办人,说新承办人伙同王玉荣陷害他,致使新承办人至今无法、也不敢查看执行卷宗。

针对王玉荣反映的执行担保问题,寿光法院执行庭庭长及时任法院院长居然为王玉荣出了一条堪称“妙招”的“建议”:要求王玉荣再次起诉借款人梁超、借款保证人梁开磊、王晓聪,并同时起诉执行担保人于爽爽、王彦丰。王玉荣听从了这位院长的“建议”,以上述人员为共同被告,于2019年5月22日(法院立案时间)向寿光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结果,寿光法院(2019)鲁0783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居然支持了王玉荣就剩余本金1246162元、利息179800元要求于爽爽、王彦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显然属于“葫芦僧错判葫芦案”——理由诚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故该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该中院(2019)鲁07民终707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王玉荣自行撤诉,恢复执行的案件也一直处于终本状态。

王玉荣的判决债权最终是否能够顺利执行?或者说如何破解“执行难”?除了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外,早在2016年1月20日,44个中央和国家部委盖章,发出了《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史无前例的社会各界力量大合力,形成了针对“老赖”的杀手锏。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破解“执行难”,更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起到率先垂范作用。(梁辉)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omn/20211214/20211214A0CYT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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