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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为他人担保5万元,历时20多年维权无果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煤炭运销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常某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经济纠纷案诉讼过程中的曲折经历。

      

       1989年4月份,河南省虞城县纺织品公司合同工郑某松(一审被告人)以虞城县化肥厂的名义搞了一列45车皮的煤炭,发货单位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煤炭运销公司,我当时是虞城县煤建公司常驻焦作市山阳区煤炭运销公司的唯一的代表。郑某松派他父亲郑某信和王某去焦作市发煤,由于郑某松当时带了2张汇款单20万元,因款不够差5万多元,焦作市山阳区煤炭运销公司不给郑发煤。
       郑父子知道我是焦作市的老关系,求我担保。我出于义气,替郑父子写了担保5万元的担保书,但是焦作公司的财务科仍然对郑父子不相信不放心,要扣压郑某信的工作证。郑是无正式职业的人没有工作证,王某当时带有工作证被扣压至今。
       由于我的担保,焦作公司当月给郑父子发了2573吨煤炭,总计款25.48755万元。郑已付款20万元,还欠5.48755万元。对于郑父子预付款双方都无异议,郑父子也承认收到煤炭2573吨,并卖给卢某等3人。由于郑父子欠帐不还,在要帐无结果的情况下,全权委托我依法在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郑某松父子,我聘请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某聚律师参与诉讼。
       当时因郑父子款不够,焦作西煤炭管理站也拒绝给郑某松发货。我拿去了担保书,管理站才同意给郑某松装车发运。当时焦作市公司还规定,对不付清款的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发票,不交付铁路货票运单等手续,所以直到如今,王某的工作证、郑某松以虞城县化肥厂名义的发票、铁路货票至今没有交付给郑某松。所以,郑某松从一审、再审、终审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只有一份前后矛盾、不打自招、谎言百出的再审申请书。而我们具有环环相扣、证据确凿的30余条铁证如山的证据。一审法官刁某、丁某龙对此审查的非常清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运用法律正确。历经3年零7个多月,于199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1997)虞经初字第0074号经济判决书,正确而迟迟到来的判决书。
       而一审被告人郑某松在败诉后不出庭、不答辩,判决生效后也不上诉,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突然提出再审申请,扬言不出虞城县还得打赢官司。由于郑父子财大气粗,加上郑某松背后或有保护伞,此后发生的事情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1997年7月1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处置不当,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应于改判。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所写的欠条不能作为判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1997)虞经初字第0074经济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了这个错误的判决,我们上诉至商丘地区中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原告主要证据不足。请问,一审被告有什么主要证据?口头不欠款就是主要证据吗?再审判决所谓的查明事实与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那么再审判决是如何认定的呢?
       我具体解剖一下原一审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处理不当,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改判,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写的欠条不能作为原审被告人的欠款证据。那么,再审又是以何理由和证据推翻了原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郑某松又向法庭举了什么证据?再审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口头不欠款,就否定了原一审的正确判决,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再审判决书还认为,原审原告的代理人常某生所写的欠条,不能作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松欠款证据,二审判决也查明了欠款条是常某生所写,与郑某松均无关系。那么法庭能否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常某生,我们中间有什么特殊关系,存在不存在恶意串通?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担保人常某生为什么凭空给申请人郑某松出具欠条担保?
       凡事都有因果关系。原一审判决对此事审查的非常清楚,二审为什么不好好审核一下。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发煤2573吨、付款20万元均无异议;二是担保人常某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欠条?三是被告人郑某松如已还清欠款,为什么申请人焦作方把王某的工作证扣压至今,交给了法庭?四是如果被申请人郑某松不欠款,申请人焦作方先后数十次催要欠款,又委托常某生,虞城县煤建公司的刘某华、黄某连等人找郑某松父子要款,郑某松父子承诺还款的证人证言;五是焦作市西煤炭管理站的证明:因为郑某松带的款20万元不够,我站不予发运,后来常某生拿来了担保书,我站才同意给郑某松发运。这铁证如山的证据,再审法官为什么不采信?七是再审不考虑申请人提供的大量的证据材料,而只强调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出具欠条这一情节,就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是申请人只认识常某生,而不认识郑某松父子,所以尽管常某生替郑父子作了担保人,但是申请人仍然不相信郑某松父子,坚持把郑某松派的业务员王某的工作证扣压至今。常某生由于太相信老乡了,故没有让郑某信在常某生出具的欠条上签名。尽管如此,不能因为郑某信没有在欠条上签名,郑父子欠款就不存在了,而未让郑某信签名让郑父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再审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大量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完成可以证实一审被告人郑某松欠款这一铁证如山的事实,而仅凭一审被告人郑某松口头不欠款的单方意见,判决驳回我们环环相扣30余条确凿的证据,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显示公允。
       面对再审的错误判决,我们上诉至原商丘地区中院。中院(1997)商经终字第158号判决书称: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煤炭运销公司所发45车皮接收单位是虞城县化肥厂,汇款单位是虞城县商业综合处,欠款条是常某生所写,与郑某松均无关系。本院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胜于雄辩。二审判决到底查明了什么?二审判决所谓查明,煤炭运销公司所发45车皮煤接收单位是虞城县化肥厂,欠款条是常某生所写与郑某松没有关系,汇款单位是虞城县综合经销处与郑某松均无关系,好像说明申请人说被申请人欠款是牛头不对马尾。可事实完全不同,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欠款这一铁的事实,不知道二审看没有看卷宗材料。
       其一,虞城县化肥厂煤炭管理科科长张某成的证明材料证明:1989年我任虞城县化肥厂煤炭管理科长期间,当时搞煤炭单位比较混乱,当时规定在省煤炭厅报计划必须持有用煤单位或经营煤炭单位的介绍信才能申报计划。同年4月郑某松以虞城县化肥厂的户头申报的计划,计划审批后,从焦作市发运的45车煤炭,我虞城县化肥厂没有收到。对于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我厂我科和我个人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证明人,张某成(原化肥厂煤管科),1997年10月10日。
       其二,郑某松当时是县纺织品公司的合同工,当时纺织品公司搞第三产业,郑某松是虞城县商业综合处的负责人,用综合经销处的名义汇款是应该的。
       其三,二审判决书还写,欠条是常某生所写与郑某松均无关系。焦作西煤炭管理站的证明是这样写的:1989年4月28日上午,郑某信和常某生来到我们焦作西煤管站。郑某信让我们给他装车发煤发往虞城县,我们说公司领导通知说你带的款不够,剩余的煤只有再交款才发。郑某信看没有办法说老常,你们是老关系,说个情,担个保,煤发回去一定马上还款。开始常不同意,经郑再三恳求,还说给常什么好处。后来常拿来了担保书,经领导同意,我们把煤发走了。后经常某生多次催要,我们也去要,至今郑某信分文末还。特此证明,焦作西煤炭管理站,1993年8月20日。证据确凿的事实已证实,是被申请人郑某松利用虞城县化肥厂名义和综合经销处的名义自己经营。被申请人在1997年5月27日再审申请书不打自招,前后矛盾,谎言百出的再审申请书中诉称,本案的双方的当事人是在1989年4月25日经双方的口头协商所达成的一次性钱货两清的煤炭交易协议。这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懂铁路运输知识的人都知道,车皮有大有小,有60吨,62吨,53吨,50吨,最少的30吨。没有装车以前,不能确定吨位,也无法确定货款。郑预付款20万元买下一列45车皮的煤炭,大家估计没有听说过吧?时间、地点、双方的当事人是谁?
       郑父子还在再审申请书中说,申请人要款已超过时效。1989年5万多元可不是个小数目,我当时的月工资是34.5元,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追要欠款的权力。郭某正、徐某卿、赵某法、景某芳、张某成和虞城县商业局老干部在法庭上作的证言,足以证明我们追要欠款,郑父子承诺还款的证据。被申请人郑某松父子在再审申请书中承认,收到煤45车2573吨,分3次卖给虞城县经委的卢某、商丘市残联的范某学、山东单县黄岗窖厂等。连被申请人郑父子都承认的事实,法院怎能视而不见呢。
       令我不解的是,我在起诉郑某松父子期间,1997年7月28日去法院查我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明显少了王某的工作证复印件、焦作西煤炭管理站的证明复印件、虞城县化肥厂煤炭管理科科长张某成的证明材料3份,焦作市煤炭管理办公室的文件,及焦作市各车站的煤炭价格表,河南省沁阳市煤炭公司郝某栋经理、郭某功科长的证言证明材料复印件。这么重要的6份材料,竟然没在我们起诉郑父子的卷宗中。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一审、再审法官蔡某振、姜某兵和终审法官陈某善、苏某有违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令人失望。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向第九督导组二次反映,市中院第八审判庭长张某某和第九审判庭长以及专业法官对第九督导组二次批转的材料避重就轻,市检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对上级人大和最高检批转我的材料压着不查,以及市中院、市检包庇赵某光,让我感到身心俱疲。
       以上反映的材料如有半点不实之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由于郑某松诚信缺失给我造成了20多年的冤假错案,使我经历了极其痛苦的20多年,其必须依法赔偿我20多年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对其背后的保护伞予以追究。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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