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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楼某某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楼某某,2000年出生,患有中度抑郁症。在(2022) 浙 0109 刑初 511 号判决中,楼某某被萧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楼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和二审的辩护中均坚定认为楼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两次审判过程中都在做无罪辩护。楼某某的父母也多次向媒体寻求帮助,为自己无辜的儿子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这样表述:“经审理查明,2022 年 3 月 13 日下午,被告人楼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银隆君亭酒店 8 楼走廊内,且有其他2 名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被害人王某某 (女,2013 年 2 月 10 日出生) 的反抗,用手抓住被害人王某某两脚呈分开姿势,用其裆部连续撞击被害人的裆部,并用手隔着裤子摸被害人王某某的下体,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而这一认定的依据主要是来自年仅九岁被害人的陈述和其母亲的陈述。在视频中,并不能清楚准确看到判决书中的描述。
       案件存疑
       楼某某的代理律师称,案件有几个方面的疑点:
       首先,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的是:2022年3月13日下午,在萧山区银隆君亭酒店8楼元式心理辅导培训会场门外,负责签到和测体温工作的楼某某在完成工作后玩了一会手机,因玩手机时间长觉得无聊,在15时54分时,从自己坐位起身到受害人做作业的地方,想逗一下受害人,与其进行互动玩耍,受害人与楼某某互拍了几下手掌后,不愿意再与其玩了,就用双脚蹬楼某某,楼某某顺势用双手抓住受害人蹬过来的双脚,在女孩双脚挣扎过程中楼某某身体有前后晃动,此时受害人用双手拍打楼某某上身,后用嘴轻咬了楼某某的一只手,以让其放开抓住她的手,楼某某让受害人松口,受害人没有理会,楼某某为让她松口也轻咬了受害人肩部一口,受害人即松口双方就分开了,整个过程持续时间为80秒。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楼某某用手隔着裤子摸被害人阴部及用身体顶被害人的胯部的猥亵事实。楼某某的辩护律师和父母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查验比对,案发时女孩所坐位置距离地面高度为42cm-45cm,楼某某身高170cm,其站立时下体部位高度约为82cm-85cm,与坐着写作业的女孩下体之间高度相差40厘米左右,按照判决书中的描述,楼某某即使有顶胯的行为,按照高度判断,其所对应的位置也不可能是女孩儿的下体部位。其实这个细节只要相关部门在侦查、起诉、一审判决期间认真核实情况就不难判断出来。
       其次,在女孩儿的二次笔录和整个视频中可以看出楼某某在80秒的时间内,始终是两只手抓着女孩儿的两条腿,也就是说楼某某的每只手都抓着女孩的一条腿。这显然与判决书中“用手抓住被害人王某某的双腿,并隔着衣服实施顶胯及抚摸等猥亵行为”的表述相矛盾。如果楼某某的双手分别抓着女孩的双腿,那么判决中实施抚摸猥亵行为的那只手是哪里来的?
这个情节的陈述是女孩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因监控视频与案发现场的距离远且是俯视角度的原因,导致女孩母亲凭主观想象向侦查人员做出的陈述。
       再次,女孩母亲在事发后曾经主动联系楼某某的父母,并试图要数十万元私下解决。楼某某母亲说:“3月15号下午五点多谢某某第一次与我联系,说我儿子发生很严重事情,后来我和丈夫分别询问了孩子,对于当时的情况孩子只承认了他和小女孩之间的打闹,对于女孩妈妈所说的猥亵和抚摸行为坚决否定,并说可以让警察来调查。我们对于女孩妈妈所要求的巨额赔偿也不能认同,所以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在我和家人看来,她是勒索不成才报警的。”
       楼某某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女孩母亲谢某某第一次联系我妻子是3月15日17:00左右,语焉不详。第二次是当日20:00左右,如果确认女儿被侵犯,我想任何一个母亲首先想到的是报警。她作为医生,肯定知道如果女儿受侵犯,应该保护好证据。但事实是女孩儿裤子上有没有我儿子的手印,女孩身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被猥亵的痕迹,这就说明她都没有任何证据。”
提及此事,楼某某母亲潸然泪下,她认为女孩儿是因为在嬉闹过程未占优势心里不平衡且女孩笔录是在事发三天后,在此期间女孩母亲谢某向其索要高额赔偿未果,谢某某为了经济目的对其女进行诱导,才有了被害人的笔录结果,两个人一个出于报复,一个想敲诈。
       在看到一审判决中“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侦查阶段辩解案发时,其有用肚子撞击小女孩的下半身的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认用下半身撞击对方裆部,对摸阴部的动作记不清楚了,当时小女孩有抓挠、脚踢的反抗动作,嘴上还说了放开,小女孩掐其胳膊,其感觉很舒服,对方咬了其手,其也咬了小女孩的肩膀,其隔了一两个小时还拍了小女孩屁股的情况”这一内容后,楼某某的母亲专程咨询了相关心理辅导机构,专业老师对此情况认为:这些内容最多说明楼某某有抑郁症状态下的受虐倾向,与出于性满足的猥亵想法是完全不能等同的。
       “整个过程我儿子和其他三个孩子都有逗乐,拍屁股也不是单独对小女孩的,其他男孩他也拍了,三个孩子嬉闹,中间有拍男孩屁股,有拍女孩屁股,纯粹是出于大人对小孩淘气的宠溺心情,他们却单独摘取出来说其实就是有意而为。我想每个成年人都有与小孩嬉闹的经历,这个嬉闹肯定是带着愉悦心情的,但被人有意诱导,断章取义的摘录时,就变得别有意味,被说成了猥亵。我们也咨询过专业的法律人士,猥亵罪的定罪是有具体的量刑标准,而在我儿子的案件中,没有直接的视频证据和物证,定罪的主要依据都是女孩儿在事发三天后的笔录和其母亲的主观臆断感受来界定,如果这样的话,那法律就不是铁律而变成个人臆想断案了!这个事件让我们有儿子的父母细思极恐,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不能与女生有任何接触,否则都可能面临猥亵的指控。那让这些男孩以后怎么样能正常进入婚恋状态?”面对媒体,楼某某的父母如是说。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申诉程序,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后,楼某某坚持自己无罪,并称如果法律不能还其清白,他将用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自证清白。
       本案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接下来的申诉程序中,自己依然会坚持为楼某某做无罪辩护。
       律师观点:
       本案证据不足,楼某某的有罪证据严重缺失。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命脉,不仅关系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侦查不力、打击不准、甚至放纵犯罪错究无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治违法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都离不开所共同依据的刑事诉讼证据。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本案,证据缺乏,主观定案。
       本案中存在罪罚过当问题。 刑罚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楼某某不存在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没有造成女孩任何身体伤害,当时 女孩穿着长裤,询问笔录中女孩提到没有发现楼某某下体存在异常, 不是猥亵案件的常见情形,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楼某某存在手隔着裤子摸女孩阴部和用身体顶撞女孩下身的猥亵行为。仍然对楼某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明显违背我国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属于刑罚严重过当。
       本案也存在刑罚效果问题,辩护律师认为刑罚对社会有着明确的指 引功能,本案一审对楼某某判决的刑罚,无论从惩罚性与教育功能上看,均存在严重的负面导向问题。楼某某系22岁的年轻人且患有忧郁症。2020年6月9日经浙大附属四院诊断,存在自我伤害和结束生命的意念,有时会存在死亡的思想甚至自杀观念。为此其父母经常带他去心理解压中心进行辅导、医治并做测试等项目,鼓励他乐观、多和他人接触。辩护人走访过多个心理解压中心,均介绍对患有抑郁症的人,他们是以营造人与人之间和谐家庭的氛围,见面相互拥抱、肢体接触可以让他们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亲切感,以逐步减轻心理压力。楼某某在心理辅导期间与女老师、女学员之间见面相互拥抱,肢体接触很正常,从来没有人会向猥亵行为方面去想的,况且楼某某从来没有这方面的问题,辅导过楼某某的老师都说这小伙子挺善良。
       事发时,楼某某作为当天课程负责签到、测体温的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只是自己觉得无聊,想去逗一下受害人而已。况且上午他就与受害人有过互动,将受害人抱起来坐在自己大腿上看书,从视频上看,受害人并没有任何不愉快。仅因为其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与楼某父母交涉赔偿问题不成报案,此事就这样演变成了一起猥亵儿童犯罪,让人难以置信。
       一位22岁的年轻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经浙大四院诊断存在中度焦虑和自杀倾向。本应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让其万万想不到的,因为他的没有猥亵故意的与一个女孩的玩笑互动,竟让他遭受 到了难以承受的苦难。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楼某某突然精神频临崩溃,向法庭陈述认罪。依主审法官的意见,为核实真实情况,第二天辩护人专门去看守所会见,如其确实认罪,就与公诉机关沟通其认罪具结事宜,以减轻处罚。想不到楼某某向辩护人陈述,自己当时在庭上的陈述,是因为受到检察人员告之父母在与女孩家长争取调解,他感到崩溃绝望而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已经无法证明清白了,他会选择资结束生命。为此,辩护人专门给楼某某做了会见笔录,并立即向看守所领导、公诉人、主审法官反映了楼某某存在自杀念头的事实。 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个判决有可能会毁了22岁的楼某某的性命。
       纵观整个案件,在主观上楼某某并不存在犯罪意图,客观上目前的证据也无法清晰呈现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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