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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司供货与定制货物不符,诉讼获支持引质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刘玉清

  自古以来,诚信都是立商之本。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更是倡导诚信经营。然而,有些在地方主义的保护下,一些企业明目张胆的违背诚信、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自身企业谋得巨大利益,却得不到任何惩处,甚至通过司法途径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还败诉了,这其中是何缘由呢?
   (一)我公司与南京某凯公司,签订合同购买630型号液压龙门剪,对尺寸、设备大小,对方开票资质,购买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很不幸,我公司就因为对方失信,甚至可以说是对方严重欺诈,遭遇巨大损失。
    我是兰州清之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玉清,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分拣加工业务。2020年下半年,我公司定购南京某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某凯”)的630型号液压龙门剪。9月5日——7日间,南京某凯公司的的业务员甘某明,同我电话洽谈定制设备的尺寸大小,并现场测量场地尺寸来确定设备尺寸。经过测量与洽谈,最终定的尺寸和设备大小为:机头外围3米宽,刀口1米6,链式推料箱,液压泵站在机头左面……并且达成囗头协议,9月7日开始下料生产630型液压龙门剪。
    与此同时,还对对方的资质进行了约定:南京某凯公司,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有能够开具13%增值税专票的资质……在商定好尺寸和设备大小,并约定对方的上述资质的前提下,我公司与南京某凯公司,最终商定购买方式为:以旧换新、分期付款……并签订合同。

     
      
                       图为双方签订的合同。

    合同签订,且双方签字盖章,互传同意后:南京某凯公司分2次,拉走我公司的2台正在生产的设备,抵定金24万元;随后,我公司又购买了南京某凯公司的一台小设备钢筋切粒机5230元……
    本以为,我公司会等到对方依照合同约定运输吊装调试好设备,能够用新设备进行生产,提高生产效率,让我公司的生产进入正轨。没有想到的是,至今已经接近3年时间,南京某凯公司都没有提供全部全款购买的两整套设备中的一套设备,更没有给我公司开具发票,也没有给我公司安装调试,还有已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合格证……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南京某凯公司的失信行为,不供应全套设备,导致我公司3年没办法正常生产,在此期间付出的地租、原料、人工成本巨大。我公司因此雪上加霜,已经难以为继,到达破产边缘!
    而在这3年中,对方的反复无常、各种欺骗行为,以及南京相关部门的种种行为我实在无法接受,更加让我公司所有人员,感觉到深深的失望。
   (二)南京某凯公司,只送来一台迷你小型设备模型,其它合同约定事项一概不履行。2020年10月20日,经南京相关部门居中协调,南京某凯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让我公司交付全款(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
    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后,即:2020年10月18日,南京某凯公司派人送来泵推料箱(机头、尺寸均不详)。但在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我公司需要的是“链式推料箱”。然而,对方拉来这台设备后,竟然违反合同约定,强硬的要求我方付全款(之前合同中约定,我公司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图为该公司业务员甘某发来的500型龙门剪样品。630型比500型大一些。

    无奈下,我公司只能报案,被告知:“属合同纠纷,不受理。”10月20日,南京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协调内容是:我公司付清全款,南京某凯公司于10月30日:①向我公司供货,②开具发票,③提供相关材料,④吊装设备,⑤培训员工。以上步骤结束后,完成整个交货流程。
    然而,2020年11月1日,南京某凯公司送来的,竟然是一台迷你型小设备模型,便什么都不再管。更可气的是强硬要求我方卸货,合同中明确表明卸货是供方义务。

      
      
                       图为该公司送来的模型。

    我公司再次向兰州、南京两地相关部门报案。这次,南京相关部门却推脱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兰州相关部门同样是这样的说辞),让我公司走司法程序。
   (三)南京江宁区法院一审败诉,二审市中院以“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判决我公司改判和稀泥。然而,我公司已经提交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合同标的物是明确的。我对于这样的判决是否公正存疑。
    2020年12月,我公司将南京某凯公司,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败诉;2021年7月,上诉至市中院。4个月后,虽然进行改判,但仍是我公司败诉。给出的理由是:合同标的物约定不明。

         

        法院审理时的录音证据,证明该设备的尺寸大小是有约定的。

    对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我公司实在无法认同:我们双方是现场测量定制的“标的物”,当场口头达成的协议(有录音为证)。法官却听信南京某凯公司的虚假陈述,对于我方提供的真实性、连续性、完整性证据,一概不予认可,这其中是否存在有意偏袒南京某凯公司?
    虽然在审判期间,我公司请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法官发出申请调查令,但根本没有进行调查,也没有出具调查令。
    自此,南京某凯公司更加有恃无恐。在2022年9月,南京某凯公司所有人员将我拉黑。拉黑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我公司开具税票。我实名举报到南京税务局举报中心,收到回复却是:南京某凯公司成立4年,却一直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联系他们公司,也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虽然联系不到南京某凯公司,但是税务机关已经履行联系义务,你可进一步向稽查部门反应问题……

      
  
                        图为税务部门的回复。

   (四)我公司认为南京某凯公司已涉嫌合同诈骗,并已经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我公司不敢想象,违法违约代价如此之低,甚至得不到惩处。目前,我公司认为,南京某凯公司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第一,南京某凯公司对我说,他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约定给我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票……事实却是,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是虚构,他们根本没有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甚至连履行登记的条件都没有……
    第二,南京某凯公司,本应该向我公司提供的是“机头外围3米宽,刀口1米6,链式推料箱,液压泵站在机头左面……的630型号液压龙门剪”,第一次送件泵推系统的尺不详的设备,第二次提供给我公司一台迷你型的小设备,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实物都是严重不符,并且随设备没有发票,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无法辩別是什么产品,更无该公司交接人员到现场。
    第三,双方约定,对方需要完成“①向我公司供货,②开具发票,③提供相关材料,④吊装设备,⑤培训员工”等步骤后,才算正式履行完对方义务,却连上述义务中的第①步都未实际履行。
    第四,双方约定,我公司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设备。对方要求我公司付全款,付全款后只送过来一台小型迷你设备,便不管不顾,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价值相差巨大,相差近40万元。

       
 
                      图为该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南京某凯公司所供应的货物以小充大,以次充好,所有证据证明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所有特征。2023年5月9日江苏省高院开始立案审理。同时,我公司也已经在兰州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同时,我恳求媒体、各位网友能够长期关注此事,让失信的不良商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曝光于网络,维护整个市场秩序的诚信与正规!别让失信企业将整个市场经济搞垮!在此,我真心的对每一位关注此事的媒体以及各位网友说一声“感谢,真诚感谢大家”!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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