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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 数万亩鱼塘惨遭强拆养殖户备受煎熬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立起了一套新的“法治体系”。然而现实中,基层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情况并不让人觉得乐观。
 
  盐城市大丰区法治环境令人堪忧,养殖户被“坑”
 
  近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居民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讲述了自己在盐城市大丰区海域滩涂养殖水产品被“坑”的遭遇。



图解:没有盖章的政府文件,成为法院判决养殖户败诉的依据
 
  盐城市大丰区相关部门在2010年10月18日颁发《关于做好沿海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0]145号(简称145号文件),将大丰区全区所有的养殖使用的海域滩涂经营使用权和管理权永久性授予给一家国有企业——江苏盐城港盐农沿海农业有限公司(原江苏大丰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沿海公司又将海域滩涂违法出租给当地老百姓用于养殖水产品,养殖户出于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信任,未对其出租海域滩涂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就承租了海域滩涂,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在一片荒芜的海域滩涂上,建成了符合养殖需要的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水产养殖。令养殖户想不到的是,大丰区相关部门将海域滩涂经营使用权永久性授予沿海公司的行为,竟然是违反了国家多个法律法规。
 
  2018年6月6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原盐城市大丰区滩涂海洋与渔业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原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盐城市大丰区水利局、沿海公司发布《通告》,以退渔还湿的名义,以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决定对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近五十个养殖户所在的,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缓冲区斗龙一区近2万亩养殖用海的滩涂,进行退渔还湿整治行动。2020年3月28日至29日,上述单位经过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组织,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十多台挖掘机和近五百人的队伍利用节假日,对斗龙一区所有的养殖户鱼塘的生产设备设施、地面构筑物和硬质护坡等用海设施进行了强行拆除,造成养殖户的养殖设备设施财产灭失的巨大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甚至近千万的损失。大丰区相关部门单位先违法将海域滩涂出租给养殖户,后又违法进行强拆,着实是给养殖户挖了个深深的“坑”。使养殖户深陷其中,倾家荡产债台高筑,有的养殖户妻离子散,备受煎熬。
 
  于是,可怜而无助的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开始了漫长的、备受煎熬的维权、诉讼之路。因质疑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海域鱼塘设备设施实施拆除的合法性,2020年6月份包括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在内的近五十多个养殖户,将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沿海公司诉讼至南京海事法院。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3日南京海事法院均作出相同的决定,判决:“确认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位于在丰斗龙一区海域原告***曾租的***亩鱼塘用海设施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案例号(2020)苏72行初83号行政判决,大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接受判决结果,上诉到江苏省高院,2022年3月10日作出了(2021)苏行终169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养殖户在诉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拆除行为违法并获得胜诉后,诉请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违法强行为进行赔偿时,审判机关发生了二个不应当发生乌龙事情。
 
  一是:在二级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位于在丰斗龙一区海域原告***曾租的***亩鱼塘用海设施(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生效的情况下,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应对其违法拆除造成养殖户的用海设备设施财产的灭失损失进行赔偿,但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是拒绝赔偿。于是养殖户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其违法拆除的行为,造成养殖户用海设备设施财产灭失损失赔偿的行政诉讼。南京海事法院竟然判决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赔偿养殖户用海设备设施的动产部分,不动产部分不予赔偿的奇葩判决。现在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养殖户已经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是: 沿海公司作为政府的国有公司,置自身未依法取得诉争海域滩涂经营使用权属管理权,违法将海域滩涂租赁给养殖户于不顾,反而恶人先告状,以诉争海域使用权、管理权人的身份,将养殖户诉讼至南京海事法院,诉请养殖户给付其所谓的鱼塘占用费,为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逃避违法拆除的赔偿责任,增加与养殖户的谈判筹码。更加令人费解的是,南京海事法院竟然以上述的一个不具合法性的145号文件,作为唯一证据,认定沿海公司取得案涉鱼塘的合法的经营使用权,支持了沿海公司这样的违法的无理的请求,判决所有养殖户给付其占用费。案例号(2022)苏7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现在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养殖户他们已经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养殖户希望审判机关,有错必纠,不应一错再错,重复一审乌龙判决。
 
  养殖户考虑到沿海公司经营使用诉争海域滩涂的使用权源于无效的不具合法性的145号文件,于是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等养殖户,以孙先生为代表,将大丰区政府作为被告行政诉讼至南京海事法院,将沿海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将全大丰区的海域滩涂的经营使用权和管理权永久性授予第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2、对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颁发的《关于做好沿海滩涂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0]145号,简称145号文件)文件一并审查,并确认无效。现在这个案件正在审理中。
 
  大丰区相关部门违法乱发文件、违法行政、违法实施强拆,沿海公司违法发包海域滩涂,着实是给包括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几十个养殖户挖了个深深的大坑,使养殖户深陷其中,养殖户们无处伸张,不知谁能为他们伸张,讨回公道。这就是大丰海域滩涂养殖户为何备受煎熬?其幕前幕后故事,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律师观点:
 
  卞先生、孙先生、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
 
  一、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决定、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并勇于承担负责,而不应当坚持错误、推卸逃避责任,让百姓为其错误买单。大丰区相关部门将全大丰区海域滩涂经营使用权、管理权永久性划归沿海公司,不得向社会自然人发放海域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其一,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五条,关于海域使用最高期限权限的规定。其二,违反了《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由县(市、区)使用海域的批准规模权限的规定。其三,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的规定。其四:违反了《立法法》第十五条:“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其他机关”的规定。大丰区相关部门将全大丰区海域滩涂经营使用权、管理权永久性划归沿海公司,不得向社会自然人发放海域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145号文件),违反了如此多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的无效的行政行为和无效文件,行政机发现后应当主动撤销,行政机关拒绝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为无效,更不应当将145号文件作为具有合法性的证据采信,判决养殖户给付占用费。
 
  二、行政机关在无任何合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对养殖户的鱼塘用海设备设施进行强行拆除,造成养殖户鱼塘所有用海设备设施财产的灭失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被拆除养殖户的所有的灭失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仅对动产进行赔偿,对不动产不赔偿。
 
  专家说法
 
  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中国发展改革报副社长杨禹就本案指出,上述案件涉及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即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能够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否能够依法依归办事,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政府依法行政对整个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具有极大的示范带动作用,政府行为的影响广泛、力量巨大,其合法合理与否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对广大公民的心理、行为有深刻影响,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政府意志和行为符合人民的意愿,公民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对政府失去信心和信任,造成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失范,严重影响民主法治的进程,意味着其法治价值较好地实现,意味着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在责任内管理规范社会不良行为,使一些可能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政府不依法行政,公民则将无所适从,无法预料哪些行为确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哪些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行政包涵着政府恪守和张扬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孔子曰:“政者,正也。”政府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主持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为民造福,而法治或良法的首要价值也是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本案中政府没有依法行政,这就需要办案法院亡羊补牢,及时调正法律天平,让养殖户感受到公平公正。法院作为老百姓救济的最后一关,若再失守了,社会将不再有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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