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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芹:阳谷交警的这份交通事故认定如何让我信服?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王桂芹

山东阳谷:这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让我信服?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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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桂芹,家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阿城镇毛坊村299号,阳谷县交警大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我撞人,对这样的认定书怎能让我信服?

2023年6月20日20时20分许,我驾驶摩托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闫楼镇鑫裕面粉厂附近,并没有和任何车辆发生碰撞、刮擦,而一名叫国振海的人受伤说我撞了他,并肇事逃逸。时隔多日,阳谷县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找到我家,硬说是我撞得,并拍走了三轮车照片进行司法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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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以时间比较吻合,疑似肇事车辆就直接给我下达了第371521120230000212号认定书,让我负责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0月24日,国振海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我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15万元。一纸责任认定书打乱了我的日常生活,我依法向山东省聊城市交通巡逻支队事故科递交了复核申请书,恳请聊城市交警支队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我的理由和依据是:

1.我虽然在事发路段经过,但我没有撞人。责任认定书记载:在6月24日19时20分至30分,正处夜晚,在没有光线的情况下,闫振海怎么认定我就是撞他的人,阳谷交警队事故科全凭猜测和推断属于认定错误。

2.认定书上说交通事故发生后,我通过村干部与国振海方联系,协商了解此事,通过证人笔录证实此事属实。这实属子虚乌有,我从未以任何形式与国振海方联系,一直到交警队工作人员来我家调查,我才知晓“国振海被撞了”。2023年10月20日阳谷县交警队下达责任认定书后,我才得知“我撞了国振海”!责任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实属臆断。

3.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甲车(我的三轮车)与乙车及骑车人国振海是否接触,而阳谷交警队依旧认定此事故是由我驾驶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造成的,不知何来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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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免受蒙冤。我已经申请聊城交警支队事故科予以复核,依法撤销给我下达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没有撞人,我相信会还我一个公道!

山东阳谷县阿城镇毛坊村实名反映人:王桂芹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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