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文 舒 阳
2010年10月4日,陕西省子长市瓦窑堡镇的郭凤来借给本镇米粮山社区韩海洋15万元,并约定利息,子长市玉家湾镇的方军担保。韩海洋借款到手后与宋振民(后宋振民退出股权,股权转给韩海洋)、方军等人在子长市投资娱乐行业。韩海洋仅仅支付了3个月利息,本金一直不归还。
诉讼程序走了6年,6审6判
2014年10月4日,郭凤来将韩海洋、方军起诉至原子长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4月8日原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韩海洋、宋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凤来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1年1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被告方军已经支付的利息10000元)。二、被告方军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海洋、宋振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原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方军、韩海洋提起上诉。这一借款纠纷一案,历经6年,6审6判,郭凤来终于在2019年等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生效判决难执行,另有隐情
郭凤来向子长市人民法院反映的欠款情况
2019年10月底,郭凤来向子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先后换了三名执行法官,4年时间仅执行到位17万元,所剩余的40多万不知何时能执行到位。
郭凤来认为,在他起诉和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人为的阻力。郭凤来说,他在立案之前的2013年2月份曾到西安找被告韩海洋追债,被告韩海洋躲着不见,就住在西安韩海洋的房子中等待二被告解决债务。2013年5月,子长县法院办案人员魏某某等三人到被告韩海洋在西安的房子找到我承诺,被告韩海洋的房子即将进入法拍阶段,且在房子法拍以后优先处理我和被告韩海洋的债务纠纷。
郭凤来相信子长县法院的承诺,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这一借款纠纷的执行问题,便搬离了被告韩海洋的房子,亲眼看着子长县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现场查封此住房。
就在郭凤来等待法拍结果的时候,竟然接到了子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韩海洋住房的解封通知,称此住房并不是被告韩海洋所有,子长县人民法院没有权利查封这套住房,不能查封。原告在此之前经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此套住房实际就是被告韩海洋所有,当时此套住房的产权在案外人韩兵兵名下,韩兵兵是被告韩海洋的妻弟,韩海洋在购买此套住房的时候将此套住房的产权落在了韩兵兵的名下。韩兵兵在原告与被告方军面前说过此套住房就是韩海洋购买,只是落在了他的名下而已,当时原告入住此套住房,也是韩兵兵拿出了产权证明让开锁公司帮原告开的锁,原告才顺利入住此套住房。
此套住房在法院解封以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过户到案外人唐根耀的名下,唐根耀与被告韩海洋是朋友,双方之间也有债务关系。原告到处打听此套住房解封到过户的缘由,了解到唐根耀找了一位延安市的市政协领导,这位市政协领导找到当时子长县人民法院的院长冯某某,让子长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住房进行解封,并称此套住房并不是韩海洋所有,子长县法院没有权利查封,所以子长县人民法院就直接解封了此套住房。
至此,原告为了追回自己的钱财,之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成了无用功。原告急忙找到子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冯某某说明此事,冯院长与几位院领导当时表示让原告郭凤来走诉讼程序,会给原告郭凤来一个满意的判决和结果,也向原告承诺如果原告的钱要不回来,会有子长县人民法院给你承担。
此案于2014年立案,2014年初审判决,被告韩海洋已经杳无音信到处躲债,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告方军为了逃避身为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使出“种种招数”拒不承担自己的责任。直至2018年10月30日子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告方军为躲避连带清偿责任,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根据社会层面的证据和原告各方面的了解,确定被告方军拥有的房产就有几套,且拥有私家车及自己的公司和工程,是具有偿还能力的。但是被告方军却能一次次靠着自己的“能力”逃避自己的担保人责任。
郭凤来向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
子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无法对被告方军做出强制执行,就连最基本的执行流程都无法办到,被告方军到现在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郭凤来说,子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李某某找到他,说无法执行被告方军,先把本案终本处理,你签不签字无所谓。此案在子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员李某某承办之前,分别经过了几位法官的承办,都无法执行下去。我还了解到执行法官李某某在执行一件相同案件时,也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担保人拒不偿还的情况下,拘留了担保人,并且很快就执行回来了案款。
郭凤来想不明白,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就有不同的执行结果?为什么到了自己的案件中就会执行不下去?为什么在对待不同的担保人的时候,法院及办案法官会有不同的态度和对待?当时承诺给原告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如果原告的钱无法执行回来,会有子长县人民法院处理的子长县法院院长冯某某,原告在此案进入执行阶段以后,由于每位承办法官无法执行下去,原告我本人曾多次给冯某某院长打电话寻求帮助,冯某某院长一直答应给原告一个公平和满意的结果,但是却遥遥无期。
时至今日,原告再向冯某某院长打电话,冯某某院长已经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已升迁调离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彰显法律权威,岂成空文
法院执行不力,引起人民的不满,这已经不是新鲜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岂能成为一纸空文,郭凤来案款执行不到位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郭凤来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和呐喊引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子长市人民法院的重视,也恳请相关领导给予关注和督促,尽快执行案款。(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