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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一中学老师被指变相体罚及侮辱虐待致14岁学生离奇身亡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公平正义,国之基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和鳌峰学校官官相护,包庇袒护,纵容勾结校外培训机构锐思教育在辖区内违规开展超前超标中小学生学科类课业培训。我儿子徐某涛在锐思教育补习回来的途中离奇身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居民徐某芝(曾用名徐某兴)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事发以来,涉事职能部门及教育机构态度冷漠,事情至今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徐某涛(被害人)今年14岁,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学校八年级(11)班的一名学生(现已离世)。2024年5月14日晚大约9点钟左右,被害人徐某涛在锐思教育补习回来的途中离奇死亡,经查实是在学校老师长达近2年的体罚、欺凌、侮辱、歧视、虐待,和无止境的要求写反思、检讨书、保证书等常人都无法完成的罚抄作业,精神压力超负荷,导致孩子崩溃,离奇身亡。现把学校老师故意侵害的四大要件举例如下:
        
       其一、行为人语文林老师从事了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语文林老师(也是副校长)对被害人除了正常上课作业外,长期以来故意超负荷的变相体罚,反复罚抄强加作业给被害人,累计达百万字。有日期随便列一下都令人发指,触目惊心。
       2023年9月13日,《江南逢李龟年》罚抄38遍,13页;9月21日,《咏雪》注释、翻泽罚抄10遍,12页;9月23日,《百草园》第7段罚抄10遍,8页;9月26日,小测本《陈太匠与友期行》注释罚抄40遍,20页;《咏雪问答题》罚抄30遍;小测《论语》原文罚抄30遍,13页;10月11日,附四首古诗,翻译、鉴赏罚抄10遍,25页;12月13日,作业练习册P26订正罚抄20遍。 
        
       2024年2月12日,罚抄父亲的名字“徐某兴”200遍;2月13 日,附录古诗原文+鉴赏罚抄20遍,19页;2月23日,《木兰诗》原文罚抄10遍,17页;4月7日《卖……》《木……》罚抄20遍,29页;4月24日,《陋室铭》和《爱莲说》各罚抄10遍,27页。
       没有日期的比比皆是,如:罚抄自己的名字“徐某涛”200遍;《戒子书》罚抄10遍,20页;《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罚抄10遍,22页;《观沧海》罚抄40遍,《虽有嘉肴》罚抄11遍,《送友人》罚抄20遍,《卜算子—居作》罚抄44遍,《卜算子-咏梅》罚抄44遍,23页等等。
       即使被害人已经再三努力和再三恳求,都得不到林老师的谅解。而且罚抄倍增,完全无法完成要求的作业,在qq聊天上还嘲讽被害人说:“初中毕业你补的完?”据林老师自己在家长会当全体师生和家长面说,徐某涛还欠他140多项罚抄作业未完成,而且老师在被害人读初一时,就以罚抄作业未做为理由,把被害人踢出田径队,并侮辱排斥。
         
       班主任还单独一组给被害人坐最后一桌,称“VIP”专属座位,还被取外号“傻瓜,傻瓜一号”。被害人不但看到自己被歧视,更让他难忍的是在开家长会时,老师在被害人的课桌上写上“你儿子徐某涛之墓”,故意写在课桌上让被害人家长看。不要说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就是大多家长都难以忍受。老师对待家长都如此明目张胆的侮辱,可见平时老师是怎样的践踏孩子的自尊心。因此,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老师的违法行为导致的。
       
       其二、行为人语文老师的欺凌和同学的霸凌与该学生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笔记里“666徐X要在你生日送你冥币,我是活阎王,今天是你这狗B儿子的忌日……”的短文中,可见被害人生前受过多少欺凌和仇恨!当林老师看到“通缉单”的短文后,发信息给本人是这样说的:“这是他(被害人)课上吃饱没事干写的对我的什么通缉,你问他什么意思,好多学生都告诉我了,整天在班上不读书就是混。周四上午你(本人)带他(被害人)到校门口找我7:35。”
       按老林师的说法,被害人的短文是针对他而写的。如果是真的,那么可以看出平时的师生关系和孩子曾经受过多少的委屈、压力及仇恨;如果林老师所说的是虚拟的,那么可见林老师对待被害人和家长的歧视和仇恨!所以,本事故从头到尾是离不开老师的原因。
       
       其三、行为人语文林老师主观上有故意犯罪行为。学校老师超常巨量罚抄,写检讨书、反思、保证书,且倍增,永远都让孩子写不完的作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以罚抄未完为理由遏制孩子田径的特长,也不是过失或过错;单独安排一坐位并称“vip”专属坐位是不应该的;取外号“傻瓜,傻瓜一号”,更不该是老师的作为;在孩子的课桌上故意写上“你儿子徐某涛之墓”,以故意侮辱被害人一家的极端行为,其行为带有仇恨、歧视、侮辱及杀伤性的故意违法行为。所以,老师在种种行为中都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或过错。
       其四、行为人语文老师对该学生的死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孩子是健康的未成年,遭受学校老师的种种压迫、侮辱、歧视、虐待、欺凌、变相体罚和压力导致精神崩溃,无法忍受之下选择上吊身亡。其事实与证据和依据相吻合。因此,本事故的孩子死亡是学校和老师的全责。
       综上所述事实,本事故是学校老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而侵权侵害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造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所述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恳请主管部门在百忙之中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百姓一个公道;也恳请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予以转发和收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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