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来源:法观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9-21
摘要: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有幸拜读了您在2020年5月

吉林德卡公司致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有幸拜读了您在2020年5月25日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感触颇多,现就本企业在吉林省扶余市投资的遭遇,特向您写这封公开信,期望您和中央领导们能够看到。

我们德卡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项目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丢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就您在工作报告里谈到的“谁能闹谁有理”、“谁赖谁有理”等问题,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的意见,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您谅解。

一、扶余市政府拒不履行承诺,公开打赖的简要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由扶余市委市政府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合法性,推诿扯皮,之后便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其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诉请是请求扶余市人民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此案,高院早已开庭,但是至今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就是不下判决。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这是明显的显失公平!这样的案例,简直是让那些没有靠山没有背景的企业对法律丧失信心甚至是绝望!

二、我公司诉政府违法施政限价销售案的诉讼情况

我公司另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于2018年2月15日在松原中院立案,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制原告售楼价格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00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

该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是:从2007年起,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德卡小区,是政府报请人大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依法依规交纳了相关配套费。但在德卡销售楼房时,政府却强令售价不得超过1250元/平方米,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这一限价行为一直在持续当中。该案中,案涉商品房总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因政府违法限价给我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6000多万元,我公司无法承受。我公司认为政府限制原告售楼价格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破坏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当地公司的违法行为。就此事,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给予补偿。2015年8月10日,政府终于同意对我公司提出的限价损失拟补2000万(已拟补800万),按照总损失6000万计算还差我公司5200多万及利息至今没有兑现。我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5月30日,松原中院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已超过法律条款关于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我公司遂于2019年6月11日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已给予立案,上诉请求是原裁定认定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诉讼时效,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定。

我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裁定已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了限价,但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法院对政府限价造成6000多万元的损失给予审理,一审却裁决诉讼时效过期,偏离了上诉人对补偿金额的请求。

原审中,上诉人举证的证据十三《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为中共扶余市委市政府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给与被上诉人的)第五条二款明确写明:2015年8月10日,被上诉人单方面同意对上诉人的限价损失补偿2000万元,已实际补偿抵顶土地出让金800万元,我公司对拟补的2000万至今不同意。理由是:当时同期棚户区改造的财源、龙嘉和隆昌商品房销售价格每平方米最低是2280元、2728元和3380元,而我公司的商品房限价销售是每平米1250元,总商品房销售面积是41500平米,每平方米差价2130元,总计应差6000多万元,与政府给的2000万差距巨大,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原审法院竟置上诉人的证据与事实于不顾,在政府已经于2015年8月10日在《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承认限价行为错误,双方只是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竟以“行政诉讼时效过期”的理由给予驳回,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是,吉林省高院却于2020年6月4日做出(2019)吉行终333号裁定,再次裁定德卡公司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其理由居然是“在扶余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明确答复后,德卡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而德卡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对于政府限价销售问题,我公司一直认为政府严重违法,一直通过多种途径反映包括通过媒体曝光,并且扶余市委市政府已经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了《关于德卡公司反映问题的答复》,承诺给予德卡公司补偿,只是因为其再次背信弃义、撕毁承诺,我公司才起诉至法院,怎么能说我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呢?事实上,我公司的诉求具有连续性,从未间断过,我们也在法庭上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诉求的连续性,但省高院居然枉法裁判我公司“如有异议,应及时行使诉权”!真是岂有此理!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直在诉求却判我们过了诉讼时效,而在王恩鹏补偿案中,群众举报王恩鹏违法施工建设没有批件,扶余市政府2012年10月11日做出认定其改扩建部分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并得到了松原市政府行政复议的维持。此事已经过去近6年,王恩鹏却向松原法院申请撤销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复议。该事情虽然已经过去6年,严重超过诉讼时效,但松原中级法院不仅立案,更以两级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复议!随后,王恩鹏起诉我公司要求补偿巨额拆迁差价款,松原中院竟然又神奇的给立案了,他的案件却没有诉讼时效!一审已开庭审理完毕,目前正等待判决中。该案的立案和裁定再次证明,松原中院的做法是制造社会矛盾,纯属用秋后算账手段坑害外来投资企业,也证明了松原中院是在执行同案不同判的双重标准!请问周院长,这是什么样的法院?什么样的法官?这是不是典型的破环营商环境和同案不同判?是不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松原中级法院是不是与国家出台的营商环境政策背道而驰?!和最近澎湃新闻题为“法院10法官内斗:不送钱一定赢不了官司,一提拔就有举报信”的报道是否类似?因此,我公司强烈恳求周强院长和司法部门的领导对于类似案件予以重视。

三、我公司在其它几起案件中也遭到严重的不公正裁判:

1、我公司2006年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政府欠款至今不还。我公司在松原中院起诉后,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给付欠款和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利率计算利息,合计500多万元和利息。政府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医院2008年就已交付使用,但是,刘阳法官竟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定的合同否掉,是对企业极不公平的判决,纯属枉法裁判:①、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合同期利率计算。省高院的刘阳法官竟完全不顾事实,随意改判。在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难道省高院的法官对最高法下发的条例规定不知道?还是明知故犯包庇袒护政府?省高级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是不是成了政府耍赖故意破坏营商环境的帮凶?法官的改判是否有贿赂行为?

2、在我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我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用一审埋下的伏笔给予改判。在复印案卷中,我公司发现对方一审举的所谓证据竟然没有加盖公章,纯属假证,高院不仅对于明显的假证却给予采信,而我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之后,宋雨洛法官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我公司败诉。之后,我公司在梳理案卷时发现,申请再审一方聘请的律师竟然是吉林中院某院长的老婆!该案件在一审就埋下了伏笔,在高院证据被消失后,法官竟然用推测性语言改判!只有这些人才能做到如此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坑害我们没有背景和关系的企业。对此案,希望最高法和省高院给予彻查,还企业一个公道,查一查是否也涉嫌贿赂行为。

3、一起拙劣的王晶虚假诉讼案,使我公司背负四年半诉累及500万并不存在的债务。王晶(松原市人大代表)诉我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5月4日立案。2016年3月5日,松原中院一审判决德卡公司败诉,给付王晶工程款507.31万元。对于德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银行汇款支付的500万元,松原中院判决称另行告诉,可笑的是原法定代表人另外银行汇款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却成为原法定代表人与德卡公司资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德卡公司2016年5月10日就王晶案上诉。2016年12月30日,吉林省高院发回松原中院再审,松原中院将该案拖了整整两年半,直到2019年6月5日才草草做出了判决。该判决关于原法定代表人给付王晶的500万元是什么性质竟没有论述。后我公司再次申请二次上诉,在开庭审理中,高院的法官倾向性十分明显。那次开庭审理中,参加旁听的媒体记者也亲眼看到了事实的存在。在庭审后第二天,大量网络媒体就以《吉林松原:人大代表王晶账上来了500万竟然说不清楚?》为题,对此案进行了广泛报道。后来,恰巧王晶的保护伞省公安厅某刘姓高官落马,高院才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的判决。对于王晶雇社会闲散人员砸坏公司财物、恐吓、跳楼威逼等违法犯罪事实,我公司多次报案,但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王晶还诬告我公司涉黑拆迁和偷漏税,其虚假诉讼竟拖诉长达五年之久!另一方面,公安厅签批以扫黑的名义派地方公安多次来我公司调查,本来是普通的问询,却把我公司人员关进铁笼子里审讯、恐吓和拘留。税务局多次核查,王晶的保护伞势力庞大,有松原中院主管副院长、审判庭长、省公安厅刘某和地方公安局的保护,他才敢以身试法。尊敬的周院长,没有背景和势力,谁敢虚假诉讼?可王晶的虚假诉讼得到了松原中院及公安部门貌似合法的保护,这是否是典型的公检法与社会人合伙谋害企业?我公司已将此事向政法委和全国扫黑办实名举报。

4、扶余市两部门被指出具假证,一日内同时成为被告。2019年3月19日,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文件(扶住建字【2019】6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公开造假;2019年9月26日,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出《情况说明》,公然违背事实做假证。对于这两份假证,扶余法院竟然全部采信,并以此为据判我公司18起案件败诉,我公司仅诉讼费就花掉几十万,且导致26个商户起诉我公司!针对两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事情,我公司将以上两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竟说没有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现已上诉至松原中院。这起诉讼,将引起购买我公司房屋的280多商户的诉讼。更有甚者,在2018年,扶余市法院公然“鼓励”对我公司的起诉,凡是诉我公司的,诉讼费可以打欠条,使企业陷入无尽的诉讼之中。

在另一起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地方职能部门买我公司二楼商铺,必须让我公司给代租10年而且必须写上租赁价格,可这代租租赁价格与实际租赁价格相差10-20倍,我公司承担不起这么大的差价,没办法诉讼解除代租合同,可法院刁难近两个月不予立案,最后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可是至今还没有审理!

这,是不是法院成为政府破坏营商环境欺负外来投资商帮凶的案件?!

5、2020年2月24日,我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扶余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为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和疫情的影响,扶余市现有宾馆过剩,现申请将扶余市德卡城市广场已竣工的2号楼原有的部分宾馆面积减少改为住宅进行使用,其中8-17层为住宅,5-7层为宾馆,请批示。但申请已过半年,政府职能部门至今仍没有给批复,被告也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在这期间,我公司多次去找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方却以去外地学习考察为由搪塞我们,我公司没有办法,才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法院审理中,对方竟拿1988年的旧规搪塞企业,法院竟依据政府提供的旧文件判我公司败诉。法院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明明知道国家出台了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只跑一次”改革,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实现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实现“只跑一次”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例外事项目录。而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却对德卡公司的申请半年不做答复也不予办理,显然是有违中央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新政策规定的,甚至可以说是与当前形势格格不入的,严重障碍经济与发展。媒体对此事也非常关注并进行了广泛报道(详见百度搜素《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竟然用旧规对抗营商环境新政策?》)。

6,我公司的前身是做工业的,2004年,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想转型,当时有1500万贷款,是用5000多万的资产做的抵押。我公司想把这1500万还上后转型,但银行不同意,要1700万元。之后,永吉县法院将我公司当时价值5000多万的资产予以查封,至到16年后的2020年才走拍卖程序,却以极低的价格评估、拍卖,连同我公司的资产,五个资产包才卖了1600万。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我公司一个资产包当时就给他1500万元,银行却不干。而他们后来拍卖时,包括我公司的资产包,五个资产包才卖了1600万元!而且也未通知我公司。更令人愤慨的是,2004年查封之时,我公司用于抵押住宅的价格是每平米1200多元,现在市值已经涨到每平米4000多元了,房价已经翻了三倍,但由于法院以极低的价格评估、拍卖,加上16年的利息滚到现在,我公司原来用做抵押的5000万资产不仅不够偿还1500万元贷款,还需另外加钱。这不纯粹是对企业财产的掠夺吗?

综上,我公司在扶余市的遭遇足以说明,我们德卡公司是在正常维权,不是在“闹”也不是在“闹访”,更不是您所说的“谁能闹谁有理”那种情况。我们实实在在是被扶余市政府逼的没有出路了,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和媒体维权。在扶余,类似我公司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由于我公司没有背景和靠山,不断遭遇到司法不公甚至是枉法裁判、拖诉、虚假诉讼、同案不同判、判决采用双重标准、证据灭失、用模棱两可推测性语言下判决等等非正常司法险境。扶余市政府欺上瞒下、公开耍赖、背信弃义,法院不仅没有为我们主持公道,反而却为地方政府的恶行做帮凶,极尽袒护、包庇、背书之能事!我们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没人接待,甚至连电话都无人接听;我们实名举报,也没有任何回复;我们通过媒体曝光,这本是我们企业的无奈之举,也没有人找我们解决问题,却有吉林省高法一位领导,说我们是信访案件,对我公司案件判决需要逐级汇报!请问周院长,我们还要怎样做呢?我们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常维权,怎么能说企业“谁闹谁有理”呢?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投资后考虑的是怎么管理好企业,怎么能做大做强。可是,在扶余,企业投资后却是官司连天如海,弄不好还要坐牢!请问,有哪个企业愿意闹?闹的原因是什么呢?一个企业遇到这么多问题还有心思去搞生产经营吗?请领导查明原因,切切实实的帮助企业排解难处和无奈。铁的事实证明:没有严重失信的政府,没有枉法裁判的法院,就不会有企业的无奈和上访维权!只要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法院恪守承诺,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办案,就不会有您所谓的“闹”的企业!

今天,我作为一名没有靠山和背景的民营企业老板,斗胆说出这些话,可能要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会因此坐大牢,但这些话,在我心中已经憋了很久了,实在是不吐不快!假如因为写这封公开信遭到什么不测,为了这个国家民营企业的发展,为了营商环境的改善,为了企业的生存,我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尊敬的周强院长,一个在2008年投资近亿元的企业,只是因为政府违背承诺,不但没有回报且投入的本金都打了水漂,却维权无门。我们找有关领导反映问题,连人都见不到,电话打不通;我们对涉嫌徇私枉法的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部门,高院连个回复都不给,甚至我们多次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举报信息,也没得到高院的回应。我们实在是没有其他出路了,才给您写这封公开信,请您理解我们身在底层的企业老板的心情。假如是您遭遇到这种境遇,会做何感想呢?您是不是也会坚决为自己维权呢?所以,作为一名民营企业老板,我斗胆向您进一言,能不能到基层做一下认真的调查研究?看看那些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企业是怎么打官司的?怎样生存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为什么吉林省高院的安检比机场还严格呢?他们怕什么?最好不要轻言某某“闹”,某某“闹访”和“谁能闹谁有理”,因为真的没有哪个企业老板愿意闲着没事去“闹”!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营商环境非常重视,最高法、最高检及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很多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的政策,这,使企业看到了希望。但是,为什么还有人我行无素?为什么扶余政府依旧不讲诚信?为什么法院依旧在枉法裁判?对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事实,我们希望您能认真的做一下调研,真正查办一些枉法办案的政府官员和法官,切切实实的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好政策落到实处。果能如此,我将代表没有背景的民营企业向你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永库

2020年9月20日

转自:http://news.wgjnews.com/fazhi/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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