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表面看来,“执行难”所侵害的是胜诉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却侵害了司法裁判机构的基本威信,妨碍了国家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从而最终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律秩序。6月17日,山西省灵丘县的李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的曲折经历,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李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本人与伊某庭、王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丘县法院依据本人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灵民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王某英名下的兴旺加油站及附属财产和工商、安监、经贸等相关手续。
2016年6月22日,经县法院审理作出(2016)晋02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伊某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人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150万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王某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生效。判决生效后,伊某庭、王某英未履行判决义务,本人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4日,县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后,县法院划拨王某英存款36万元,划拨他人应向王某英交纳的承包款80万元,共计执行116万元。后来,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8年,本人申请恢复执行。当年5月16日,县法院裁定拍卖王某英名下兴旺加油站及附属财产;当年6月、7月,本人支付司法拍卖公告费1500元,拍卖辅助费3500元;2018年7月10日,拍卖结束,无人应价流拍,流拍价为13545099元。
第一次流拍后,县法院未组织第二次拍卖。无奈之下,本人与王某英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某英于2019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剩余全部债务。该协议已经履行136万元,2019年10月23日,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3月,因王某英拒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本人依法申请恢复对(2016)晋0224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法评估拍卖王某英名下的兴旺加油站及附属财产,县法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2)晋0224执恢54号。
恢复执行后,本人多次请求法院对加油站组织评估、拍卖无果;2022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当年12月底,本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对于迟迟不能执行,法院口头告知本人的理由有:加油站土地性质不清;伊某庭、王某英对生效判决书有异议,需要兼顾另外两个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等等。直至今日,加油站仍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其一,如果法院认为本人申请执行王某英名下的兴旺加油站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应该裁定不予执行。直白的说,就是法院应该以书面形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告知本人。本人目前面临的情况是,无论如何申请、督促法院强制执行,都被以口头方式告知。此种做法,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其二,目前,本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伊某庭、王某英已经穷尽了司法救济途径。直白地说,就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没有被推翻的可能,法院对此视而不见,甚至主动找理由替被执行人质疑该民事判决书。
其三,本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王某英名下的兴旺加油站,具备执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该标的物的首次查封人系本人,且查封未中断过,应该保障本人的优先受偿权;其次,加油站土地性质不能阻碍强制执行。最高法、国土部早在2012年就出台过“现状处置”的司法解释,即标的物土地性质不明,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告知执行申请人土地性质存在风险,日后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人知晓“现状处置”的风险,同意“现状处置”并承担风险。
如果兴旺加油站二次流拍,本人愿意以物抵债。如果兴旺加油站以物抵债价值超过本人申请执行金额,本人愿意补足差额,由法院进行以后的分配,兼顾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其四,如果被执行人王某英名下的兴旺加油站依法不能执行,为何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对兴旺加油站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如果兴旺加油站确系不能拍卖,法院应该立即撤销2018年7月9日的公开拍卖,以免自相矛盾,授人以柄。
其五,本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兴旺加油站一直对外承包经营,王某英收取承包费。王某英此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应由法院对其罚款、司法拘留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其六,其它地方的法院通过媒体经常发布悬赏公告,悬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举对同类案件的执行是否具有启迪和借鉴意义,是否值得行而效之!
综上所述,本人申请强制执行兴旺加油站多年久拖不决,是因为法律上的障碍,还是人为因素的障碍?这个人为因素的障碍到底是什么?希望律界有识之士为本人解疑释惑,指点迷津。同时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查清,以推动兴旺加油站的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来源:晨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