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因“违建”,在2022年12月12日遭遇非法强 拆,媒体调查曝光后,又发现存在一系列的违规违法行为。如企业近千吨库存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被松北区政府强 拆人员强行拉走,非法处置。 根据2023年3月1日松北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阐述的情况:2022年12月12日,松北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委托哈尔滨国环公司实施转运储存;12月17日,又委托银山、燊源两家无害化处理公司转运;后经区政府同意,对该批货物进行处理,目前已处理完毕。 起因是,鑫原翔厂冷库涉嫌占用耕地,属于违法建筑。当日的执法人员不出具任何执法手续,强行将冷库内价值近千万的合法货物转运存储;并在未与企业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处置。
图1 拉运车辆
图2 国环公司暂存仓库 令企业费解的是: 1、违建是指建筑物违法,但违建内储存的货物是合法的,合法的财产却遭到非法处置,是否应予赔偿? 2、企业各项经营手续齐全,并在厂区西侧仍有一处不是违建的应急冷库。目前仍在运转。 3、该批货物为何不与企业沟通,存储在其西侧冷库,而是被强行拉走? 4、货物拉走过程中,未让企业到场监督货物吨位。有人向企业反映车辆运输过程中,部分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有照片为证。转运过程中,近千吨货物缩水至六百余吨。 5、该批货物为何不与企业协商就私自处置? 6、据知情人透露,该批货物处置费用均由松北区政府承担,且远高于市场价格(每吨2000元)。这部分差价去向何处? 7、松北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从中充当了什么角色?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松北区政府在转运、暂存企业合法货物时,应找企业商谈,并出具相关合法手续。在企业手续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松北区政府没有权利私自处置企业合法货物,更何况花费巨资处置,法律没有给领导赋予该项“权利”(其中操作人员涉嫌贪占巨额处置费)。 2022年12月12日松北区政府已涉嫌非法强 拆,在强 拆过程中还将属于企业私有财产的货物强行拉走、处置属于什么行为?没有手续是违规执法还是公开抢 劫?上述问题受害者应向**部门投诉反映,由**部门对涉嫌违规违法的“强 盗”行为实行依法追责。 目前,从事发至发稿日,哈尔滨市松北区政府仍未找企业商谈给予合理解释。“两会”期间,企业考虑到地方影响问题,在符合逐级信访的情况下,未到中央实名信访,已经做到了合理合规的表达诉求。
来源:哈尔滨市松北区鑫原翔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请关注后续报道! 编者按: 拆违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