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卿全身负十一宗罪重罪依旧逍遥法外,保护伞还能撑多久?

来源:未知 作者:李自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8
摘要: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899万元,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持股62.9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国有企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3899万元,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是实际控制人,持股62.9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国有企业)持股30%、自然人张洪刚持股4.49%、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

2005年,百利公司权力旁落,由其总经理赵卿全实际控制。

自2007年赵卿全侵占百利公司股权到2021年百利公司破产,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罪,却至今逍遥法外。

一、赵卿全侵占国有资产的罪行及证据

(一)职务侵占罪【罪宗一】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宗二】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宗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宗四】。

2005年9月,赵卿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百利公司股东会决议、伪造签名、伪造时任白河林业局局长杜汶彦身份证和结婚证(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吉公鉴(文检)字【2013】034-3号(证据1)和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开技)鉴(文检)字【2017】56号(证据2)鉴定均系伪造)等非法手段将百利公司95.5%的股权转移到其个人名下。

(二)虚假诉讼罪【罪宗五】。

2018年,赵卿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其与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陈茂芝、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近3亿元(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司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证据3),陈茂之债务系虚假),为百利公司破产做足了准备。事后,陈茂芝也向甘井子分局亲口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现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并已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检察建议(证据4),广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我们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不予受理。

(三)虚假破产罪【罪宗六】。

2019年,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受理了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百利公司破产案件。

甘井子公安局正式向大连中院法官任延光发出通知:“1.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百利公司股权;2.陈茂芝与赵卿全涉嫌制造了虚假诉讼,为百利公司虚增1.8亿元债务;3.赵卿全涉嫌与广东拓达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1亿余元债务”。作为股东,在我们也曾多次函告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权涉嫌非法侵占,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况下,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合议庭仍然置之不理,积极推进百利公司破产进程。

此时,虚假债务近3亿元已经做实,百利公司的破产更加“顺理成章”。

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违法破产,现经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决:赵卿全在百利公司股权系伪造变造股权转让协议所得;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赵卿全与陈茂芝虚假诉讼已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百利公司与拓达公司的所谓“债务”,已经公安机关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债务系虚构。

综上,足以认定,百利公司的破产系赵卿全与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一手导演的虚假破产案。

(四)挪用公司资金罪【罪宗七】。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挪用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资金1.6亿元。

(五)行贿罪【罪宗八】。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向大连市农商银行副行长邹伟行贿150万元。

大连甘井子清发村镇银行电汇凭证和原始单据粘贴单上赵卿全的亲笔签名,是最真实的凭据。

(六)骗取贷款罪【罪宗九】。

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证据5】),赵卿全涉嫌骗取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贷款4000万元。

赵卿全拿到贷款后将贷款转出,其中部分贷款支付了土地款,另一部分个人挥霍,该笔贷款至今未还(上述内容赵卿全已经在办案机关供述并记录在案)。

(七)贪污罪【罪宗十】。

赵卿全伙同杨广志、史明强,违法低价购买国有资产,造成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010年3月23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3月10日,杨广志、史明强以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名义与百利公司分别签订了《百利天华制药项目引进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证据6),约定百利公司拟投资10亿元建设“百利天华制药”项目,管委会为该项目提供480亩国有建设用地,为制药公司代建2.7万平厂房,约定百利公司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将全部土地和管委会代建厂房回购,回购价格土地按3万元/亩,厂房按建设成本价。

2016年1月25日,在百利公司没有达到投资条件、不应享有上述政策的情况下,杨广志、史明强违法操作,将管委会与百利公司签订的工业用地174066.72平方米【260余亩】(大花园国用[2012]0026号土地),按照回购条件转让给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即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58723.48平方米、大连咸健生物研发有限公司8000平方米、大连千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7343.24平方米(证据7)。同时,杨广志、史明强将本应百利公司回购的3栋建筑面积为27511平方米的厂房,也非法转让给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没有任何经营项目的空壳公司,根本享受不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杨广志、史明强前述做法于法无据,且严重违法违纪,理由如下:

(1)根据协议约定,当百利公司不符合招商引资的扶持条件时,《项目引进协议》项下的政策扶持的土地应当收回,前述土地和厂房属于国有资产,如果要进行处置,应当按照国资出售的招拍挂程序,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低价,公开入市转让,不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2)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其他三家公司不应享有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该三家公司不具备回购前述土地和厂房的权利。

杨广志、史明强与赵卿全串通,做低交易价格,将价值亿元的土地以低价向赵卿全搞利益输送,私下协议交易,处置国有资产,将市场价数十万元一亩的国有土地,低价协议转让给赵卿全控制的企业,仅此一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千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杨广志、史明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不具备享受政策的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大连咸健生物研发有限公司、大连千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以1/10市场价转让给了等赵卿全控制的以上三家公司,骗取了大量国有资产,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前述做法涉嫌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赵卿全涉嫌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八)挪用公款罪【罪宗十一】。

2016年1月28日,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在杨广志、史明强的授意下,挪用公司资金,向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借款280万元,用于其办理土地、厂房转让手续缴纳税费(证据8)。

同日,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杨广志、史明强利用其职务便利,授意大连花园口投资有限公司挪用公司资金,借给赵卿全用于办理土地、厂房转让手续缴纳税费,属用于公司经营,已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赵卿全系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保护伞何时才能打破,撑伞人是否应当被追责

多年来,我们数百次举报,赵卿全及其他犯罪份子却至今逍遥法外。

(1)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局仅对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罪进行立案,并且立而不查,至今未做定论:而对其涉嫌的其它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骗取银行贷款罪等七宗罪,至今不予立案。

2018年7月,甘井子公安局决定向甘井子区检察院申请批捕赵卿全,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进行汇报,大连市公安局先是决定批捕,事过一个小时,大连市公安局对此事重新召开了会议,再次研究后,出现了反转,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对赵卿全不予批捕。

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逮捕的法定各件,赵卿全应当立即被批捕。但事实恰恰相反,赵卿全一直逍遥法外,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在公安机关赵卿全是否有保护伞?

(2)案件管辖权违法,由甘井子区检察院违法转移到庄河市察院,并对赵卿全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对赵卿全案件部分侦查终结后,于 2019年1 月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赵卿全曾向我们扬言称他跟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察长关系好,说他哥们儿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会从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转到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他最终会没事的。

为避免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掉入赵卿全设置的陷阱,我们在2019年4月份给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汪洋写了一封关于赵卿全一案的情况说明以及赵卿全扬言的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甘井子分局负责立案侦查,应当由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即便认为应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也应当在15天之内移送。

然而,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将案件提交至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个月之后(给庄河检察长汪洋写信后一个月之后),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还是将本该自己管辖受理的刑事案件移交与本案无任何关系的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对赵卿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事后,我们多次到庄河检市察院了解情况,他们不予接待,直至我们上访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庄河市检察院才对不起诉赵卿全的理由给出了电话答复:“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资金均给付了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将款项投放何处尚不明确,因此,认定赵卿全犯有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二罪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括需要查明挪用或者骗取的资金再次的去向,挪用资金后第三人款项的去向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卿全不予起诉明显于法无据。因此,赵卿全对案涉资金只要实施了挪用和骗取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第三人将款项使用至何处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无关。

管辖权的违法转移和庄河市检察院做出的不予起诉决定,让我们在感叹赵卿全神通广大的同时,也确信赵卿全在检察系统有牢固的保护企!

(3)广州市中级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为赵卿全与陈茂之虚假诉

讼违法出具了(2018)粤01民初字1054号民事调解书,使百利公司在未盖公章、未开股东会的的情况下,承担了赵卿全与案外人陈茂梦所谓个人债务的担保责任,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8亿。

出借人陈茂芝系国企中层领导,相当于国家公务员待遇,其固定收入总额都不可能超过百万元,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且无法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而赵卿全与陈茂梦也不按套路出牌,主动承认债权债务关系,要求法院进行调解,约定赵卿全三天内偿还1.8亿元的巨额债务。不禁让人怀疑,如果能这么痛快地达成共识,为什么要惊动法院、并当日交纳了45万元的诉讼费用呢?显然,为的是法院的一纸调解书,为百利公司制造了巨额虚假债务,而主审法官却丝毫未察觉!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赵卿全与陈茂之、百利公司借款合同系虚假。2021年5月6日,广州市检察院对针对该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佐证,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

(4)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在百利公司违法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甘井子公安局警官告知任延光,百利公司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破产程序存在瑕疵,建议法院中止审理,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却不予理睬。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了(2020)吉0104民初5470号生效判决(证据9),赵卿全伪造股东会决议,取得的股权系职务侵占,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将此事告知后,大连法官仍不理睬。陈茂芝案涉虚假诉讼,广州市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并告知了大连市中院任延光法官,其仍旧不理睬。

大连市中级法院将百利公司股权清零,百利公司破产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书面申请执行异议,结果,我们到大连市中级法院现场立案,被当场退回,未说明理由;我们邮寄材料申请执行异议,又被退回。

如此典型的虚假破产案件,在多方提醒下,法官依然一意孤行,帮助赵卿全完成了百利公司的虚假破产案件。

(5)我们向辽宁省监察委、大连市监察委等监察部门多次举报杨广志、史明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事实;同时,我们也举报了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不作为、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大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判的问题,几百封举报信已经寄出,但杳无音讯,问题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因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的不作为和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造成赵卿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被制止;因大连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造成百利公司违法破产;赵卿全亲手制造的公检法内部各色保护伞大行其道,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十一大罪状,无人问津,上百次举报,石沉大海,亿万国有资产丧失殆尽!

正义可能会迟到,却从来不会缺席!

但我们更希望,正义来的不要太迟!

试问赵卿全的各色保护伞还能撑多久?

何时还百利公司一片蓝莹莹的天!

举报人: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6989823190663004711/

责任编辑:李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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