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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露天开采震坏房屋,村民讨要说法受到不公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当事机关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按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内蒙古商都县西井子镇方家沟村村民王某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自2010年起,商都县西井子镇治强石灰岩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治强公司)开始在西井子镇章盖营村、方家沟村进行石灰岩露天开采。期间,治强公司私自制造、过量使用炸药,用于掏洞开矿,在开矿掏洞爆炸时震坏了村民的住房,同时也震坏了申请人的住房和围墙,导致2012年11月25日申请人之子王某峰因门垛倒塌被砸而死亡。
    事发后,治强公司不但不予赔偿,甚至伙同社会人员殴打村民,导致多名村民受伤住院,并且闯入申请人家中,致使申请人妻子受惊吓而休克。后经抢救治疗,被确诊为肺血管破裂,造成终身残疾。因申请人的损失未全部得到补偿,申请人遂于2013年6月28日拦截拉运车辆,要求解决问题,但未果。2013年7月31日,年事已高的申请人受到不公正对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其一,申请人拦截拉运车辆系因损失未得到补偿,未扰乱社会秩序。治强公司在方家沟村开采矿石,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与人身损害。治强公司因过量使用炸药,震坏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报经大队后也未能得到解决,申请人不但寻求赔偿未果,还遭到暴力打击,造成申请人妻子受惊吓而身患残疾,院墙未得到补偿修缮直接导致申请人儿子死亡。申请人可谓是家破人亡,家庭经济及精神都遭到沉重打击,多次要求赔偿都没有得到回应,不得已才拦截车辆,并未扰乱社会秩序。
    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程序违法,处罚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行政处罚决定中仅载明:查明2013年7月31日10时39分,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经调查是王某民因志强石灰石公司采矿将章盖营村民房屋损坏(已赔偿损失),王某民还要向志等证据事实。该查明的事实不清,显然不能够作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于7月3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未向申请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因申请人不断申请、索要,才于2014年3月5日补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规定,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律程序。
    其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申请人为明确自身的损失,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无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不予准许,所判决的赔偿金远远不能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一生遵纪守法,热爱、拥护党和政府,也始终相信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最大的依靠。自治强公司进驻章盖营村及方家沟村开矿以来,给村民的生活、居住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涉嫌违法的开采行为直接或间接的造成申请人的家人残疾、死亡。而且申请人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给申请人及家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沉重的打击和巨大的压力,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纠纷和隐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真正的长治久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错,改判上述案件,申请人将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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