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重庆籍在新疆经商的企业家魏宗平,起诉魏某乙(化名)涉嫌参与伪造签名变更新疆巫峡矿业公司持股比例,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4年3月5日,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裁定书以“未在60天内对股东会决议起诉”为由驳回了魏宗平的起诉请求。
3月26日,魏宗平向媒体表示:“我认为⼀审法院是错误判决,已向多个部门提交了投诉;伪造我的签名已经作出了司法鉴定,还有公证书证明我对此事并不知情,我⼀定会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小股东股份24.5%变为84.9%,大股东称不知情
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企业家魏宗平
魏宗平是新疆宏博投资集团等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共青团重庆市委驻新疆工作委员会书记、重庆市农民工办驻新疆办事处主任,2021年“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官方媒体对魏宗平的介绍
市场监管局信息显示,新疆巫峡矿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主要股东为魏宗平和魏某乙,法定代表人魏某乙。
魏宗平说:“巫峡矿业名下的资产价值超过1个亿。”
2014年10月29日,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司股权占比发生重大变更:大股东魏宗平所持股份下降为15.3%(下降了约60%),小股东魏某乙上升成为控股股东,持股84.9%,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魏某乙一夜之间成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大股东。
司法鉴定显示:股东决议上魏宗平的签字非本人所签
对于自己控股的公司发生的重大股权变动,魏宗平表示毫不知情。
魏宗平告诉媒体:“我常驻新疆乌鲁木齐办公,旗下公司比较多,巫峡矿业公司位于博乐市距离乌鲁木齐较远,且最近十年没有持续经营,资产多处于闲置状态,巫峡矿业的法人是魏某乙,他长期在博乐市生活工作,公司有相关事务大都由他处理,没想到后续的发展让自己不敢相信。”
股权变更后,公司出售千万资产
3月25日,魏宗平出示的(2024)新2701民初58号裁判文书显示,魏宗平诉称,2014年10月28日,魏某乙未召开股东会,个人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84.9%,侵害了魏宗平的优先认购权,涉嫌通过伪造魏宗平签字的方式伪造了股东会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章程中变更了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工商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痕迹比对确认:签字非本人
魏宗平诉称,魏某乙成为公司大股东后,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处置公司大额资产,将公司名下的矿产权、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进行转移,出卖给他人,侵害了魏宗平的股东权益。“出售公司资产,魏某乙已经收到的资金有2600多万,这些钱已经没在巫峡矿业公司账上了!”魏宗平诉请法院确认“2014 年 10⽉ 28 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违法、决议⽆效”。
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魏宗平要求撤销股份变更决议,一审法院未支持
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月26日,魏宗平表示:他依照“第一款”向博乐市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作为大股东,连股东会都没参加,签字也是假的,这种情况下的股份变更决议内容明显属于违法,并且,此款并无诉讼时间限制。
“但是,法院并没有依照我的诉求进行审议、质证,对公证书、司法鉴定等内容也没做评价,而是用第二款直接驳回了起诉。”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魏宗平主张的情形,应属“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第二款有60天的时效限制,所以,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魏某乙称没伪造签名,希望协商谈
魏宗平说,此前多起同类股东决议的判决案例,法院都支持原告,不理解本案为何驳回他的起诉,近日,他已向多个相关上级部门提交投诉。
魏宗平对电话沟通的录音进行了公证
就魏宗平提起上诉的情况,魏某乙向媒体表示:他没有伪造魏宗平的签名,当初包括新疆巫峡矿业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内的所有工商手续和材料,都是合理合法的,他也有证据和鉴定材料。
“魏宗平起诉投诉,也无妨,但我更希望我们大家坐在一起实事求是地协商。”魏某乙说。
来源:城乡统筹发展网3月28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