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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民房被认定程序违法后仍不给合理解决引质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2008年修金乡县肖云镇到江苏丰县交界处301县道时,拆迁我家院子及3间房屋,占用我家宅基地、基本农田。时间过去10多年,中间经过信访、申请复查,经复查认定程序违法,但当地有关部门仍然不给合理解决,也不给任何答复,找我身边的人说情,让息事宁人。”近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周大庄村苏楼村民苏某芳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2008年,修霄云镇到江苏丰县交界处301县道时,拆迁我家院子3间配房,占用宅基地、基本农田,没有任何补偿。我向霄云镇政府反映诉求,要求依法得到相应补偿。2021年5月14日,霄云镇政府作出“金霄信访复字(2021)4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上述处理意见书不服,我通过邮寄方式向县有关部门递交复查申请,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国办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21年6月2日进入复查程序。被申请人霄云镇政府辩称:拆迁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所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而经县有关部门(下称:本机关)调查:
    其一,申请人苏某芳一直在部队服役,转业后落户到河北省,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2008年霄云镇至江苏丰县交界的金丰线拓宽,由于修路及道路拓宽对道路两边的群众均是好事,广大群众积极响应,修路及道路拓宽所涉及的农户均表示同意,自愿拆除。
    在没有拆迁公告、测量、下发补偿标准、群众听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群众拆除;当时老百姓省吃俭用一辈子给孩子盖房子,谁会自愿拆除?当时我和弟弟都在部队服现役,父母跟我在部队生活,当时没有任何官方通知,还是邻居给打的电话说公家要拓宽公路,你家房子要拆。当时考虑到我家双军人家庭,要做表率,反正政府会依法办事的。真没想到,到如今地政府政府美其名曰“群众自愿拆除,不要赔偿”,真把老百姓当傻子了?复查机关是在办公室关起门来复查的吗?怎么调查的?调查的谁?我怎么不信呢!
    其二,被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前,未向信访人进行听证告知并召开听证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如下问题: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作出答复意见前,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2021年7月12日,县政府作出“金政信复字(2021)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霄云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霄信访复字[2021]4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济宁市政府提出复核请求。逾期不申请,本复查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镇信访办没有任何人主动联系我。我主动打过几次电话,信访办以不熟悉情况为由踢皮球,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决策依法、办事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尽早解决补偿款;如不给补偿,请书面答复法律依据,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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