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耕种40余年的百亩土地未办理确权登记引质疑

来源:24小时新闻 作者:佚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04
摘要:土地征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始终坚持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在没有与我们达成协议且没赔偿、没安置

土地征收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始终坚持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正当权益。“在没有与我们达成协议且没赔偿、没安置的情况下,就强行征收我们的生活用地,这损害了我们的正当权益。”近日,安徽省涡阳县渔业大队西阳渔民新村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被反映人县国土资源局给反映人颁发农业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给予耕种的100亩土地办理确权登记。

              
       
    1976年,我们这里把全县的渔民集中起来,把渔民用于打鱼的船只统一征收入公,让渔民上岸到陆地上生活,并成立有组织有领导的统一单位,新设立的单位命名为“涡阳县渔业大队”。渔民不让打鱼,失去了生活和经济来源。经当时县里同意,政府从集体土地“五· 七大学”建设用地直接划拨100亩土地,给涡阳县渔业大队的渔民,作为渔民陆地定居户建设及生活用地使用。
    经1977年4月涡阳县渔业大队党组研究决定,在涡阳县西阳镇成立了“涡阳县西阳镇渔民新村”,100亩土地被涡阳县渔业大队的渔民,均匀分配到户耕种使用,至今已40余年,但县里至今未对耕种的农业承包地进行过土地使用权确权,但自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以后,县里给渔民新村的村民耕种的100亩土地,每户都办理了粮食补贴本,国家给发放的粮食补助按时发放。
    自耕种100亩农业承包地至今,西阳渔民新村已连续十余年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且土地登记确权的相关证件皆齐全,但该局对反映人的申请一直未予答复和处理。无奈之下,反映人曾于2014年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过信访申请。
    2014年9月9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关于涡阳县渔业大队西阳渔民新村代表人全某友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答复查意见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土地确权登记的理由,而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渔民新村发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反映人提供告知书载明的材料即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然而,反映人提供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书所列土地确权材料之后,被反映人依旧不给反映人办理100亩土地的确权登记。
    2017年,县里要征收反映人耕种的100亩农业承包地,用于建设经济开发区,却不愿意给予任何补偿。政府征收人员说“土地都是国家的,100亩土地没有承包合同书,没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书”。反映人等自1976年耕种100亩土地至今,是不可改变的事实和历史,土地没有承包合同书、确权书不是反映人的错,是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把反映人等渔民上岸生活给予土地耕种了40余年,一直没有给办理土地证书,现在要征收不给办理失地保险,不给予任何征收补助、补偿,让失地的农民以后如何生活和生存?
    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征收反映人耕种的100亩基本农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是否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而知。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严重损害了涡阳县西阳镇渔民新村居民们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且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给予我们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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